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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近些年市场经济发展逐渐趋于平稳,良好的经济市场在带来无限商机和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经济案件的频发。而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近几年的经济案件有着牵涉面广、金额巨大的特点。而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大量的财会、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对于法官来说,这就需要借助财会类专业人士提供专家意见证据,作为法官辅助判案的依据,也就衍生了法务会计——需要财经类专业人员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服务。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仍属于发展初级阶段,其体系和相关的制度都还尚不成熟。目前我国出具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中,司法行政部门只是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这几大类司法鉴定业务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并且对其鉴定活动的费用收取问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都作了详细规定,而对于司法会计却被排除在"四大类"之外了。因此,当涉及到会计类的鉴定业务时,主要以检察系统内部的司法会计岗位作为支撑,以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作为补充介入。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间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担当,由当事人自主聘请,由于当事人对会计领域不熟悉,容易导致自主聘请的专家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这主要是目前对于法务会计服务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二、法务会计职业定位的现状
1法务会计服务国外职业定位现状
美国以"专家证人"身份,通过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自己的经历或者知识描述客观事实,向法庭就本案当中涉及的财会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意见陈述。"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存在,往往由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也正因此,"专家证人"是否会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完全由当事人掌握,所以法务会计的服务提供人与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利益牵扯,这势必会影响专家证人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与独立性。由此,美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有主体资格准入制约以及出庭质证。
1.资格准入。法务会计师从事调查与司法会计鉴定服务,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而要成为法务会计师,首先得先进行资格准入考试以及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说主体资格入门门槛较高。但由于协会众多,准入考试种类繁多,执业资格证书体系较为杂乱,管理权分散,实务操作中,执业和管理难度都较大。
2.法务会计工作者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业知识和个人经验对当事人委托的财务专业领域的相关问题作出调查、核算、分析和报告,并且有出庭向法庭解释其专业问题的义务。
2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职业定位
2005年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属于公检法的内部部门机构设置。直至2005年之后,司法鉴定工作才从司法专业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由相关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这其中就包括司法会计业务。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但是在中国市场上,司法会计业务并不是以专门的法务会计服务出现的,而多以财务咨询业务的形式开展业务,即缺乏专业性,又缺少各项制度约束,致使服务规范不足。从企业内部来看,由于近年来我国各大企业频频报出高管贪腐等经济案件,这不仅对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有的还会对公司的公众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各大公司都对此类行为深痛恶绝,纷纷成立内控内审部、廉政合规部等,而这些部门从成立的目的上来看,就是要从源头控制高管贪腐案件,但是却忽略了这些部门要想能够充分发挥出其最大功效,需要充分运用会计、审计以及法学等各门学科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对公司治理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抓住企业舞弊和腐败的治理的关键环节,从而达到管控内部贪腐案件的滋生。
三、法务会计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在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运用的三大领域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是法务会计服务的主要市场。但是,我国现如今的法务会计只不过处于一个初学起步的阶段,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只有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积极加以改善,才能快速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务会计市场,也只有一个制度完善的成熟的市场,才能扩展开法务会计人才的就业前景。
1缺乏独立、具体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
现行的司法管理鉴定管理方法中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业务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考核制度,收费问题等都有详细的规定。然而,却没有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2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或规则
当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受到质疑时,提供报告的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当庭阐明鉴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使鉴定意见能够得到当事人、法官、辩护律师的认同,才能更好地以证据的形式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而对方当事人或者辨护律师以及法官一般会从法务会计鉴定人提供的证据能力以及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证明力两个方面来提出质疑。具体包括:鉴定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是否具备合格的专业能力,鉴定服务费收取是否合理,相关的鉴定报告推理是否严谨,是否有规范的法务会计鉴定过程等。3缺乏专业人才的培养会计学是一门综合类学科,综合了记账方法、金融、法律、管理等多门学科知识。然而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会计学人才的培养却只偏重于财务会计的知识教授,并没有依据具体市场需求,分门别类进行培养。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学专业出身的本科毕业生门,在历经四年本科教育之后,却只能独立处理一些简单的财务会计实务操作。对相关的经济现象和法律问题只能是一知半解,更有甚者,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完全脱节。会计人员因缺少法律知识而难以有效地提供法务会计所需要的专业服务。而另一边,法律专业出身的从业人员有缺乏会计账务处理和财务数据分析的能力。总之,能够同时熟练掌握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十分稀少,这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的。
四、法务会计人才就业环境改善措施
1完善法务会计鉴定中介机构相关制度
在目前的司法会计民间中介力量当中,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超过一半以上的法务会计服务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通常为:首先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与当事人或司法机构签订法务会计业务合同,之后再指派受聘于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开展具体工作并完成出庭质证等工作。当然,关键的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得通过其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实现作为鉴定人的出庭义务。所以,法务会计鉴定报告的内容负责人,应当是直接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本人与其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想要切实落实鉴定人责任制,应当将注册会计师与其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责任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可见,既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责任人,那就应当建立健全法务会计服务的范围、工作流程、信息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与作为鉴定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法务会计服务业务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并不间断地开展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2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与规范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鉴定职能正逐渐变得的独立化、职业化以及中立化。由此,从前由公检法系统内部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也逐渐从以往的司法职能中分离出来,将主要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然而,由于缺乏相关司法会鉴定标准与规范,绝大部分的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事务所在处理会计鉴定业务能参照的准则主要来自于审计准则,这也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会计鉴定报告时仍不能摆脱审计的思维模式。如果鉴定人员在会计鉴定业务过程中,依据审计准则出具的由于材料不完整、不充分而出具的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很可能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被认为是证明力不充分、不科学,从而导致其鉴定报告不被法庭采信。因此,在实施会计鉴定业务前,鉴定人员取得的鉴定材料应当反应真实的经济业务,取得途径必须合法和完整,这就要求鉴定材料不得由鉴定人自行调查获取或私相授受。而在鉴定业务中,鉴定人员如需对委托方的资产实施清点,应当至少在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且不得采用抽样差和函证等容易被人为操控的常用方法收集证据或推导出鉴定结论。
3加强高校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财会类与法律类专业开设以财经政法大学为主,但很少有高校单独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甚至有的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几乎对法务会计知之甚少。现下对于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只在沿海一带一线城市部分高校当中有开设,并且还局限于会计专业或法学专业下增设法务会计方向。法务会计学科是一类综合性学科,应尽快加快法务会计专业建设,以法学与会计学综合交叉学科为基础,开设政治学、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理论,逐步完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设专业特色课程体系。
作者:宋冰雁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商务-🔥js1996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