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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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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典型的高储蓄国家,储蓄占城乡居民总财富收入的比重非常大,存款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然而大多数存款者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必要措施。

2.银行业竞争的需要我国的银行业存在一些内在的不稳定因素,导致其竞争力不足。首先,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各种具有高流动性的存款,而银行资产却主要是不具备高流动性的贷款。其次,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导致存款人和银行之间不能全面有效的掌握对方的信息。最后,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企业,《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仅仅是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例不得低于8%。总之,银行系统内在的不稳定性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原因。

3.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需要我国虽已具备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但利率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风险,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因竞争的加剧导致银行破产。为避免和减少这类风险,我国有必要事先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便为利率市场化进程提供坚强的后盾,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影响蔓延到整个金融市场,这也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外在原因之一。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内部条件我国的存款保险主体已日趋壮大和成熟,目前,我国银行数目已达200多家,遍及全国各地的网点已达45000家,包括四大国有银行、中小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合作社及外资银行,可以说我国有足够多的投保主体,大约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银行总数的4倍。

2.外部条件首先,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逐渐加强。随着中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多,公众对金融业的风险及规避风险的认识逐渐加强。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法律框架已具规模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其运行机制最完善,我们应该借鉴其成功的经验。

(一)基于中国国情设计存款保险制度

如果盲目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不会起到预想的效果,而且会起到截然相反的效果,阻碍经济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存款保险制度时都不会完全照搬照抄别国,都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情况、银行业经营特点和基本国情来设计的。因此,我国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除吸收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的因素外,还要注重结合本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国内银行业经营状况与社会大众的承受能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美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采取了单一费率制,其特点是简单易行,运行成本较低,但其最大弊端就是缺乏对银行从事风险活动的束缚。后来为了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降低投保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改为差别费率制。而目前最合适我国的保险费率是差别费率,存款保险机构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的确定是通过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并精确计算公众存款总额等来确定的,规模相同的投保机构适宜实行同样的保险费率。

(三)实行强制参保的形式

美国最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被强制加入,州注册银行可以自愿申请;1935年所有银行自愿申请加入存款保险。后来颁布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联邦注册、州注册且为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在联邦注册的互助银行和储蓄贷款社必须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方式。在我国,自愿选择加入会造成逆向选择的问题,有政府信誉作保障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往往不愿意参加存款保险,实力较弱的中小商业银行和倾向冒险的银行更愿意参保。因此,我国应采取强制参保形式。

三、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和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举措,下一步的焦点就是如何将我国隐性的存款保险转化成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专门机构

世界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分为三种:政府财政投资建立、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建立和银行出资建立。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情况是国有银行规模较大,而其他大部分银行的规模相比国有银行却很小,因此,我国最适合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融资模式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筹集方式有三种类型:银行全额出资、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和政府全额出资。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方式的国家占大多数。如果政府全额出资,银行会对财政形成过度依赖的状态,这种状态很容易扩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增加中央财政的负担;如果银行全额出资,对稳定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有很重要的意义,并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费达到一定数额后,可以偿还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投入。因此,我国也应该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方式。

(三)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都应该参加存款保险。在我国境内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都属于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也就是说我国的投保银行应该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还应该包括那些在我国注册的外资商业银行。

(四)存款保险的额度

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需要确定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保费数额,这不仅能够鼓励大型银行积极参保,还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我国也可以实行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机构的限额赔付原则,可以根据存款保险的账户计算出存款账户余额,以此来确定最高赔付额度,还可以根据一定时间内的居民收入来确定,最后还能运用该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各中小金融机构信贷具体程度来确定。

四、结语

一个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同时也是一个适合自己国情的降低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影响的制度安排,可以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完整性有显著影响,并由此进一步提高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性。

作者:王丹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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